原告:吴章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晓荣、王明明。被告:程全勇。被告:方晓林。被告:潘贻国。被告:温州世纪明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章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邢建
书记员:戴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1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吴章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晓荣、王明明。被告:程全勇。被告:方晓林。被告:潘贻国。被告:温州世纪明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章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邢建
书记员:戴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