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吴章荣与程全勇、方晓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温瑞民初字第17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章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晓荣、王明明。被告:程全勇。被告:方晓林。被告:潘贻国。被告:温州世纪明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章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邢建

书记员:戴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