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赵赞亚,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备战。被告张建,职、住同张备战。被告李登尚。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500元。
审判长:张华明代理审判员:王新代理审判员:李澍然
书记员:袁莉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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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赵赞亚,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备战。被告张建,职、住同张备战。被告李登尚。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500元。
审判长:张华明代理审判员:王新代理审判员:李澍然
书记员:袁莉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