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王建平与张备战、张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灞民初字第023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赵赞亚,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备战。被告张建,职、住同张备战。被告李登尚。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500元。

审判长:张华明代理审判员:王新代理审判员:李澍然

书记员:袁莉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