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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叶国付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刘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雁民初字第0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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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国付。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耿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涛,其他信息不详。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国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书记员:鲍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