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国付。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耿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涛,其他信息不详。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国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书记员:鲍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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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国付。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金沙镇新金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耿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涛,其他信息不详。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国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书记员:鲍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