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凌生态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展馆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向明,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平。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海亚。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刘茹审判员:郭天鲁代理审判员:吴娜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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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凌生态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展馆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向明,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平。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海亚。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刘茹审判员:郭天鲁代理审判员:吴娜
书记员:王璇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