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35号。法定代表人翁锡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35号。法定代表人刘生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秀峰。被告焦金雷。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
审判员:袁换香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