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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西安君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建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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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君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8号。法定代表人孟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培合,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党伟,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崔建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籍住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渭南镇崔集村10号,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杨亮,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高伟,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君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霆

书记员: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