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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宏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雁民初字第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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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35号。法定代表人翁锡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秀峰。被告陈宏超。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郭军智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