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86号。法定代表人翁少斌。委托代理人张刘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波,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赵兵,陕西省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范宏杰人民陪审员:陈安真人民陪审员:潘读书
书记员:杨鸿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