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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与陈洪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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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86号。法定代表人翁少斌。委托代理人张刘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波,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赵兵,陕西省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范宏杰人民陪审员:陈安真人民陪审员:潘读书

书记员:杨鸿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