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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贾新山与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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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新山,男,汉族,1951年3月17日出生,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刘裴,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莉娜,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系原告之女,住址。被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影路51号。委托代理人王卫东,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峰,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新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周庆华人人民陪审员:陈钢人民陪审员:王华

书记员:万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