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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宁与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2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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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宁。委托代理人齐俊宝,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顺旺,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国营西草机械厂),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何秀峰,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杨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刘茹代理审判员:郭天鲁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陈巧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