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宁。委托代理人齐俊宝,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顺旺,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国营第一钟表机械厂(国营西草机械厂),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何秀峰,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杨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刘茹代理审判员:郭天鲁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陈巧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