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三路银河华庭D座9-01室。法定代表人万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江辉,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平。委托代理人马苗、高晓霞,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刘茹审判员:郭天鲁代理审判员:吴娜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