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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国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雁民初字第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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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三路银河华庭D座9-01室。法定代表人万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江辉,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平。委托代理人马苗、高晓霞,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刘茹审判员:郭天鲁代理审判员:吴娜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