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勇。被告董雪峰。被告李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诉被告董雪峰、李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勇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肖勇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丽力
书记员:房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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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勇。被告董雪峰。被告李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诉被告董雪峰、李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勇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肖勇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丽力
书记员:房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