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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肖勇与董雪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磐民一初字第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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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肖勇。被告董雪峰。被告李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诉被告董雪峰、李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勇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肖勇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丽力

书记员:房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