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乔兵,农民。被告:周昌正,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乔兵诉被告周昌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昌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乔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陆乔兵负担。
审判员:戴金元
代书记员:陈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