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清建,农民。委托代理人:俞民辉,农民。被执行人:叶阿根,农民。被执行人:定塘镇中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日方,社长。
俞清建与叶阿根、定塘镇中坭村经济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叶阿根、定塘镇中坭村经济合作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俞清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阿根、定塘镇中坭村经济合作社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清建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26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