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肖青,原系杭州星瑞澳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城苑管理处主任。因本案于2012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肖青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肖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肖青经杭州星瑞澳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命,于2011年1月1日起担任天城苑管理处主任。任职期间,被告人金肖青于2011年1月至10月间,收取天城苑各业主的物业费(包括地下车库和住宅)、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共计人民币98376.43元,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交公司财务的上述款项挪作个人使用。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金肖青归还公司人民币1700元,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金肖青归还公司人民币30000元。截至2012年2月14日案发,被告人金肖青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6676.43元尚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金肖青于2012年9月20日归还公司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肖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末梅的证言,天城苑(金肖青)已收未上交费用清单及收款收据,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明细表,还款承诺书,应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及工资单,任命决定书,营业执照及财务收费管理制度,情况说明,收条及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金肖青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肖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肖青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肖青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肖青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晨辰人民陪审员:郑斌人民陪审员:刘平
书记员:顾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