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一凡,又名周四本,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11月23日因涉嫌抢劫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辩护人骆裕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一凡犯有抢劫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一凡及其辩护人骆裕德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重大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周一凡伙同李强、宋军、杨楠(已判决)四人以乘坐出租车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7T0**红色长安铃木-羚羊SC130型出租车骗至高陵县湾子乡北孙村一组村东,周一凡、李某、宋某等人持刀胁迫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并用胶带将其捆绑在路旁一棵杨树上,用手套将其嘴堵住,劫取现金260余元、摩托罗拉直板手机一部,并驾驶逃离。后该出租车被弃至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北空地上,被抢现金已被挥霍,出租车上的身份证、驾照、从业资格证已被杨楠、李强烧毁。经高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出租车价值为人民币36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一凡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宋某、杨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薛某、薛军、杨某、杨某某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领条等书证和被告人周一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一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骆裕德提出被告人周一凡没有实施捆绑司机并抢去财物的行为,应属于从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人;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周四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一凡事前与其他同案犯积极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事中积极参与并购买捆绑被害人的工具,事后共同挥霍抢劫的钱财,不属从犯。被告人周一凡伙同他人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出租车,抢劫钱财后又捆绑被害人,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大。其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庭审后缴纳了罚金,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一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凡代理审判员:商文博代理审判员:吴凯
书记员:赵栋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