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秋。因本案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秋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被告人陈秋伙同丁福涛(已判刑)经事先密谋,决定抢劫三轮摩托车司机。当晚,被告人陈秋、丁福涛在嘉善县西塘镇邮电路与宏福路丁字路口处的钟介福药店门口乘上被害人张天平用于营运的三轮摩托车(车牌号:鲁N)。当车行驶至西塘镇下甸庙王家埭北面一条田野小路上时,同伙丁福涛在后排以手勒脖子、持刀威胁的手段控制住张天平,被告人陈秋见张天平意欲反抗便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后二人从张天平身上劫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和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5元)。事后,被告人陈秋、丁福涛用胶带纸将张天平双手捆绑在摩托车方向盘上,并用胶带纸蒙住其双眼、缠住其双脚,并徒步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天平的陈述,证人周平、姚霆康的证言,嘉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嘉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接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以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再平人民陪审员:陈引珍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