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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梁永贵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嘉善刑初字第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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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永贵,无业。1995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3年11月2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洁,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永贵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永贵、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梁永贵伙同“赵四海”(另案处理)携铁棍驾驶一辆无牌照红色二轮摩托车(系被盗车辆)沿善江公路由南朝北行驶至嘉善县干窑镇善江路和康民路交叉口往北200米的路段,在行驶中将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蒋红敏推倒在地,后又停车以铁棍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蒋红敏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电脑包1只(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散热器1个、连衣裤1件)和女式公文包1只(内有卡包1只、皮夹1只、黄金戒指2枚、HTC-C11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490元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7670.60元,并致被害人蒋红敏右下颌、左上臂、右大腿等多处表皮剥脱,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蒋红敏此次的损伤属轻微伤。得手后,两人立即骑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梁永贵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抢的手提电脑、公文包、手机、戒指、现金等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并从梁永贵处扣押了铁棍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永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红敏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长林、陈可、陈文华、徐利锋、邓顺祥、金玉生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辆信息档案,刑事判决书,接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暴力劫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永贵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赃物被追回,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永贵提出检举他人犯罪尚未查实。辩护人提出梁永贵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永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铁棍1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平华人民陪审员:陈引珍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书记员:娄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