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学者。因本案于2012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洁。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学者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学者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徐学者因赌博输钱而欲抢劫。当晚23时55分许,被告人徐学者尾随被害人廖秀华至嘉善县魏塘街道香山路木业大道98号东商住楼东侧往南到底楼梯口处,将廖秀华拦住并推倒在地,抢得廖手上皮夹1只(价值人民币14元),内有现金430元及金鹏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等物。2012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学者再次因无钱而欲抢劫。当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徐学者尾随被害人桂兰花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善东路三家村桥东桥堍,从后一把抓住被害人拿在手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意图夺走占为己有。在被害人发现并紧拽手机后,被告人徐学者遂用手强行将被害人双手拜开抢走手机并夺路逃跑。经鉴定,被抢手机及塑料外套共计价值人民币326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学者处扣押了苹果手机塑料外套及现金1115元。另查明,被告人徐学者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学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秀华、桂兰花的陈述,证人李小梅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学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学者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学者能退出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学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平华人民陪审员:陈引珍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