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利强,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2012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马利强涉嫌抢劫批准逮捕,并由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2)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利强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梅、杨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利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利强伙同屈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2月5日18时许,在张北县恒通网吧上网时,看到同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徐某,二人便预谋抢劫其钱财。后马利强与屈某将徐某叫出网吧,并对其实施殴打,抢走徐某现金2000余元及手机一部,手机被出售。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53元。2012年3月3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马利强伙同武某、张某、路某鹏冒充警察在张家口市北方学院的院墙外面,查验过往行人的身份证,对不配合的行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被张家口市高新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拘留,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2012年5月4日被告人马利强在张家口市看守所主动向张家口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如实供述了其抢劫犯罪事实。另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人马利强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8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利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书证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辨认笔录,张家口市公安局老鸦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崇礼县人民法院(2011)崇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崇礼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马利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利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马利强提出其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其揭发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或是他与别人伙同抢劫的事实,未被查证属实。路某鹏、张某虽被抓获,但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是其检举揭发的,故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利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利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利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立军审判员:田美英人民陪审员:王月琴
书记员:俞海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