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因本案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福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2)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袆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及辩护人王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杰对上述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称,⑴被告人因玩网游为寻求刺激,在离公共场所较近的小区内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索要小额财物,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当。⑵被告人被被害人发现后,在未受控制且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离现场,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时也没有反抗,后又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被告人有自首情节。⑶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悔过表现,系初犯、偶犯,年纪尚轻,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杰尾随被害人颜某至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中山北苑54幢4单元楼道口处,采取卡脖子及言语威胁的方式从被害人颜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杰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杰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杰的供述和辩解、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其供述,2012年9月26日早上5时左右,逛到西湖文化广场东侧对面的一幢大楼前,见一女子独身从其旁边走过,身边没钱就想抢点钱,就尾随那女子至上述地点,女子打开单元电控门进去,即冲上去从后面卡住那女子的脖子,那女子转过身来,就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告诉她不要出声,这个女的就哀求其不要伤害她,并从随身包里的钱包里拿出了100元,其拿钱后就跑。次日凌晨3、4点钟,在西湖文化广场东侧对面的那幢大楼前,被被抢的女子发现并报了警,后被警察抓住的事实。2.被害人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26日凌晨5时许,其下班回家,快到中山北园54幢处时发现被告人尾随,当其打开4单元电控门准备上楼时,被告人用右手肘部从身后勒住其脖子,其正准备叫时,被告人用威胁的口气说你不准叫,并说你给我50元,又说你给100元也行,被告人放开手,其从包里的皮夹里拿出1张1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后就上楼回家。9月27日凌晨2时45在弘远大厦门口发现被告人,见同事王某骑电动车过来,就让王打110报警,后民警把被告人带走。3.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9月27日凌晨3点左右,到弘远大厦前看同事颜某和被告人李杰在争吵,颜某告其被告人是昨天抢他东西的人叫其报警,其便抓住他并报了110。其问被告人为什么抢东西,他说没钱且赌博输了钱。4.接警单、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接警后抓获被告人李杰的经过。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杰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杰在庭上辩解其是为了寻求剌激,一时兴起而不是为了赌博,但其在前两次均供述因赌博输了没钱了才去抢钱,且其供述与王某的证言相吻合,故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的意见。⑴关于定性。被告人在凌晨时间,尾随单身女子至小区僻静处,采用卡脖子方法威胁被害人,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虽对财物要求数额较少,暴力程度较轻未实际伤害被害人,但其行为已足以威胁到让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的程度,且其作案的时间、地点、场合均与寻衅滋事罪的公然性,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特征不符,故其称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意见,不予采纳。⑵关于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而本案中,被告人系在次日被被害人发现后报警被抓,并非在现场,故不符合上述情形,不能认定自首。故辩护人称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应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骆燕人民陪审员:王惠民人民陪审员:赵招娣
书记员:马海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