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邓昆、伍洪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武侯刑初字第8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昆,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仪陇县。201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洪,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大英县。2012年6月30日因本案被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昆、伍洪犯抢劫罪(预备),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精华出席法庭,被告人邓昆、伍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昆、伍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他人财物,后被巡警挡获,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预备)。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二被告人系为实施犯罪行为做准备阶段,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昆、伍洪归案后,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洪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昆、伍洪犯抢劫罪(预备)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昆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伍洪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扣押在案的刀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税长冰

书记员: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