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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建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武侯刑初字第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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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华。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803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建华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陈建华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建华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建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赖武梨人民陪审员:张涛人民陪审员:谢再琼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