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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秦军、秦顶东、高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武侯刑初字第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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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军。辩护人杨通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顶东。被告人高挺。辩护人余佳宇,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蔡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军、秦顶东、高挺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军及其辩护人杨通江,被告人秦顶东,被告人高挺及其辩护人余佳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军、秦顶东、高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三被告系为实施犯罪做准备阶段,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军的辩护人及被告人高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军的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秦军、秦顶东、高挺犯抢劫罪(预备)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秦军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秦顶东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挺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刀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赖武梨

书记员:项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