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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唐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武侯刑初字第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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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源。辩护人陈翔,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772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唐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赖武梨人民陪审员:佘朝连人民陪审员:裴幼郡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