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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录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武侯刑初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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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欢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何欢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欢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欢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530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贾龙军人民陪审员:戴克果人民陪审员:张惠林

书记员:项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