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因涉嫌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于2012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3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公园闲逛的被告人简某见到凤凰岗村北三巷17栋203房还亮着灯,遂起意对该房实施盗窃。简某走近该房窗户外的防盗网,发现该防盗网的螺丝有些松脱,遂用手将松脱的螺丝卸下来,掰开防盗网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小刀,后推开窗户爬进屋内。简某进入该房后发现被害人胡某独自在该屋内的床上睡觉,而胡某已被其动作惊醒。简某遂迅速上前用手中的小刀对着胡某令其不要出声。简某随即关掉该房的灯光,后令胡某交出钱物。胡某表示没有钱,简某便在该房内翻找,从该房桌子上的一个女式钱包内翻找出了一张面值5元的纸币、以及5枚面值1元的硬币。简某将搜出的10元钱放进口袋后返回到床边,见胡某身上只穿睡裙,于是脱掉自己的上衣,对胡某实施亲嘴、抚摸胸部等猥亵性的行为。胡某慑于简某的暴力威胁不敢有太大动作的反抗,只能一边好言相劝一边做微弱的抵抗,最后胡某以其丈夫就快回来为由劝阻住了简某的猥亵行为。简某放弃了对胡某进一步的侵犯后,将胡某放置于枕头边的一部步步高I26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0元)抢走后逃离了现场。后将手机以80元人民币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宣读、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简某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简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简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为明人民陪审员:王嘉义人民陪审员:黄芳
书记员:周航宇(兼) 书记员:李晓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