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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杜新洪与余文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东曹商初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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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新洪。被告余文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洪与被告余文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新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杜新洪负担。

审判员:丁丽娜

代书记员:施悦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