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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唐山市丰润区威林塑钢门窗厂与尹绪英、王文双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3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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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威林塑钢门窗厂。负责人赵玖林,厂长。被告尹绪英,女,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被告王文双,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被告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责人王继怀,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威林塑钢门窗厂与被告尹绪英、王文双、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三被告在开发唐山市古冶区北范各庄铁路住宅楼工程时,将住宅楼的塑钢窗的加工制作、安装交由第一、二被告负责,因第一、二被告不具备加工生产条件,故又转交原告并订立加工定做协议。而后原告制作、安装,最终于2008年3月结束,由建筑商验收合格,出具完工证,原告共为第三被告住宅楼制作安装塑钢面积3375平方米,纱窗1566个,及拆改飘窗费用18928.8元。按约定被告应给付加工制作费、安装费计747523.8元,可第一、二被告只给付496815元,下欠250708.8元没有给付,而第三被告至今有20余万元塑钢窗加工费没有给付第一、二被告。故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加工制作费、安装费250708.8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三被告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威林塑钢门窗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德银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