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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徐荣祥与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衢商初字第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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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荣祥。委托代理人:沈国林。被告:熊永周。被告: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徐荣祥与被告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祥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荣祥撤回对被告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徐荣祥负担(原告已预交)。(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唐学锋

书记员:朱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