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荣祥。委托代理人:沈国林。被告:熊永周。被告: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徐荣祥与被告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祥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荣祥撤回对被告熊永周、浙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徐荣祥负担(原告已预交)。(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唐学锋
书记员:朱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