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根林。委托代理人王升富。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前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贾晓波。
本院在审理郑根林与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前贾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根林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86元,合计951元,由原告郑根林负担。
审判员:邱阳
书记员: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