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德法。被告蔡志忍。被告董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法与被告蔡志忍、董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德法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杜德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德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德法负担。
审判员:张浩杰
(代)书记员:姚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