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潘代昌与陈国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4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代昌。被告陈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代昌诉被告陈国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代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代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菁

书记员:郎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