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代昌。被告陈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代昌诉被告陈国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代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代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菁
书记员:郎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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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代昌。被告陈国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代昌诉被告陈国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代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代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菁
书记员:郎晓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