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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吕拥军与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德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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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拥军。被告:浙江荣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亭。委托代理人:唐为群。被告:高德利。

本院认为:原告吕拥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德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吕拥军撤回对高德利的起诉。

审判员:饶端洁

书记员: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