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州力能特种设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北侧蒙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兆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红安,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华,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力能特种设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
代理审判员:郝杰
书记员:纪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