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红星冷暖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案款,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52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3495元已受偿,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