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1377302-X。法定代表人林礼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广场南路**津园**楼。法定代表人劳锦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