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富县利民汽车综合修理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富县利民公司)。住所地:富县张家湾镇和尚塬。法定代表人刘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建威,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富县油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县油建公司)。住所地:富县北教场太和酒店。法定代表人张连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延安市富县利民汽车综合修理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富县油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2013)延中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富县油建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富县利民汽车综合修理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625211.62元,同时负担诉讼费23642元及执行费28652元。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查询提取被执行人富县油建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直罗采油厂收益款2677505.62元(包括案件款、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拥政审判员:钟延庆代理审判员:赵伟
书记员:高喜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