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燕。被执行人:王立堂。被执行人:安徽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霍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立堂在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梅山路支行的存款31000元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号:1***,开户行:农行六安分行霍邱支行营业部)。执行员姚维连
书记员:程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