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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䅳于杨燕与王立堂、安徽瑞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08)霍民执字第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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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燕。被执行人:王立堂。被执行人:安徽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霍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立堂在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市梅山路支行的存款31000元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号:1***,开户行:农行六安分行霍邱支行营业部)。执行员姚维连

书记员:程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