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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西安恰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东正环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恢字第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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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恰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东正环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恰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东正环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东正环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恰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雁民执字第01170-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东正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东正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执行费共计38563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薛江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