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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张新选与王金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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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新选,男,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长安县。委托代理人连江海,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金虎,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