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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成都市腾龙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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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都市腾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法定代表人张文光。被告四川东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华镇金花村。法定代表人唐振国。

案由:其他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成都市腾龙包装有限公司诉四川东方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腾龙包装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腾龙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腾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成都市腾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成春

书记员:邱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