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林杨,该公司副总裁。被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天府大道南延线高新孵化园软件孵化器南楼。负责人倪红松。被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新科技园区郭守敬路515号。法定代表人徐乐江。
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神州数码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州数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原告神州数码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成春
书记员:邱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