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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陈强与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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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强。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皇家花园内兰苑D-23号。法定代表人黄卫东。

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陈强承担。

审判员:苏靓

书记员:钟在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