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子荣。委托代理人:申群亮。委托代理人:李新明。被告:肖列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列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四川常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苏靓
书记员:沈璟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