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三院,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晏丽,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三院与被执行人晏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晏丽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三院遂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6332.03元,后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雁民执字第0041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强制执行程序。嗣后,因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晏丽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主动交纳了全部案款30538.13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三院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03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杨沛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