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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执恢字第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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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连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商终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其中案款100864元,执行费4136元,案款100864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238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864元,未受偿181516元。该案后依法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181516元案款。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00元,被执行人主动缴纳140516元,共计181516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1516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8151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全部得到受偿,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24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