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同古,男,1948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育辉,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小刚,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同古与被执行人胡育辉、贾小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同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宫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未民宫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种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