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进继。委托代理人叶文文。被告叶承。被告董海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王进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进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进继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长:林孝峰人民陪审员:陆永海人民陪审员:潘伟巨
(代)书记员:陈学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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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进继。委托代理人叶文文。被告叶承。被告董海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王进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进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进继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长:林孝峰人民陪审员:陆永海人民陪审员:潘伟巨
(代)书记员:陈学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