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小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单位职工。被告:芜湖法雷奥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法雷奥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法雷奥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38573.1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百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芜湖法雷奥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38573.14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昌敏
书记员:王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